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节选二)

时间:2023-05-08 09:52 来源: 浏览量: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巡查、警示约谈和事故责任追究、绩效考核等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将安全生产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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